食品安全管理规定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17-05-24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为了给广大师生提供洁净的饮食,规范学院食品卫生的管理,根据《广州市食品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广州市卫生管理规定》及学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
一、饭堂餐厅内外必须保持环境整洁,经常消除害虫、蚊蝇等孳生条件,保证厨房的消毒、更衣、照明、通风、防腐、防尘、防蝇、防鼠、存放垃圾等设施正常运行。

二、采购运输过程中,运输食品的车辆、容器要保证清洁卫生;食品生熟分开,装过其他物品的车辆必须经彻底清洗后方可运输食品,防止互相接触传染;运输过程必须防尘、防蝇;食品运输要尽量缩短时间,按不同季节、不同品种的要求,做好防晒、冷藏、防潮的工作,且不得将食品直接卸在地上。

三、严格抓好食品采购关,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,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,经保证其质量和安全。

四、做到采购员不采购腐败变质食品,仓管员不收腐败变质食品,厨师不加工腐败变质食品,售餐员不出售腐败变质食品,认真抓好以上环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。

五、食品贮存应当分类、分架离地存放,不得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,定期检查,及时处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。

六、保存食品须使用冷藏设备,必须贴有生食品、半成品和熟食品标志,并分开存放。

七、盛装食品的容器须标明盛装成品的类别,如生食品、半成品、熟食品,并分开使用,定位存放,用后洗净,保持清洁。

八、加工后的熟食制品,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,防止交叉污染。

九、食堂加工过的剩余食品必须冷藏,冷藏不得超过24小时,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,必须经过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出售。

十、每餐供应的食品必须留样,留样的食品应按品种分类存放,在密封的容器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,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00克,以备查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