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密管理规定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17-05-24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第一条  为规范后勤服务中心的文件、资料、档案及管理决策的知情权范围,确保中心正常管理活动的有效进行,特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 凡属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全部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、资料、档案、经营管理决策。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文件、资料、档案及经营管理决策:1、项目来源信息; 2、项目开发、实施进度及其结果的信息 ;3、项目、服务信息; 4、项目客户信息 ;5、管理、经营的运行及决策信息 ;6、财务情况 ;7、人事管理;8、其它业务信息; 9、其它特别制定的保密信息。

第三条 关于文件、资料及档案的保密规定:1、任何员工不得携带保密性文件、资料、档案外出,若因工作或其它活动而必须携带时必须妥善保管,并及时放回原存放处。2、销毁保密性文件、资料、档案要由指派专人监督,并一律使用碎纸机进行销毁;作废保留的保密性文件、资料、档案标明作废后统一保管。3、凡属保密性文件、资料、档案的借阅、传阅、复印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,并由专人妥善登记保管。4、凡属保密性文件、资料、档案应在专门存放处妥善保存,不得随意放置。 5、不得使用传真机传递保密性文件、资料、档案,不得私自将保密文件、资料拷盘。

第四条  关于经营管理决策的保密规定:1、对任何会议、活动、访谈或其它场合所形成的管理决策均应予以保密,应由相关管理人员安排具体传达事宜,任何人不得随意传达。2、不得在公共场所及家属、亲友面前谈论未公开传达的经营管理决策,也不得在私人信件、电话中涉及相关管理决策。3、不得将会议、活动、访谈记录随意放置,应置于有利保密的地方妥善保管。

第五条  凡违反该保管规定,造成一定损失的,视情节情况追究其相应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