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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章管理办法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17-05-24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后勤服务中心印章管理,维护印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,根据《广东金融学院印章管理暂行办法》,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服务中心所有印章的管理。

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保管

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、启用和废止应按照《广东金融学院印章管理暂行办法》要求,由学校统一执行。

第四条 后勤服务中心印章由负责人授权专人保管。各科室印章由各科室指定1名印章保管人员负责保管。

第五条 寒暑假值班期间,中心印章交由总经理,各科室印章交由科室负责人保管,不得随意将印章交给其他人。

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如因工作变动,应及时上交印章,并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,做好交接手续。

第七条  印章必须妥善保管,不能随意乱放,不得借用,不能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。印章遗失,必须及时上报。

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

第八条 印章的使用应遵循谨慎、规范的原则,原则上应得到中心、各科室负责人批准后,方可加盖相应的中心、科室印章。

第九条 后勤服务中心印章统一实行用印登记制度。用印经办人需将用印材料交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,需经处领导审签的文件,用印经办人需于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,将用印材料交处领导审签,再交印章管理员确认,并详细填写《后勤管理处印章使用登记本》,对用印事由、审批人、经办人、用印日期、用印数等进行详细登记,方可加盖公章。后勤服务中心各科室凡需使用后勤服务中心印章,均须在《后勤服务中心印章使用登记本》上登记以备查。

第十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、单据或空白纸上加盖印章,严禁使用伪造印章。

第十一条  印章应加盖在用印材料日期中间偏上位置,骑年盖月,上不压正文,要求端正、清晰。

第四章 责任

笫十二条 总经理为印章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。

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,严格遵章守纪、秉公办事,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。

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造成损失的,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,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,报送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。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